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