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