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查电人员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