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断供电。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
(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窃电用户接到中断供电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窃电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