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十六条有效在电力设施以及规划中预留的电力建设用地周围,建设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