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电力设施以及规划中预留的电力建设用地周围,建设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