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十五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城乡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