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企业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并保存一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