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二)损坏、擅自涂改、移动、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