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