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