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建立清洁生产投诉和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对清洁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