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推广和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列入国家限期淘汰名录的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企业限期淘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