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农业、渔业、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资源消耗和污染现状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