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已废止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