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