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首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转化。科技成果首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化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优先享受补助、补贴和其他产业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