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