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