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奖励、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重点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能够促进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

(二)能够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的;

(三)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发展或者延长农产品产业链的;

(七)能够引领区域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激发自主创新内生动力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