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