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