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的问题,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