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对人、畜、农作物及其他财产造成危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对多次造成人畜伤亡的个别猛兽,由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专门进行处理。当个别猛兽危及人身安全时,可以采取驱赶、捕捉等防卫措施,并及时报告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程序处理。因保护野生动物受损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补偿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