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禁止猎捕、杀害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烧山打猎、撵山打猎或以任何借口指派群众打猎;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地枪、土炮、炸药、毒药、铁夹、扣子、地弩箭、陷阱、烟熏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狩猎。禁止非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执行公务的人员,携带任何枪支进入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