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保护野生动物生存、栖息的环境。禁止破坏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巢、穴、洞及其他污染破坏行为。

凡需要在保护的野生动物生存、栖息环境内设置旅游景点、观察点、望台等设施的,必须报经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