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已废止保护野生动物生存、栖息的环境。禁止破坏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巢、穴、洞及其他污染破坏行为。凡需要在保护的野生动物生存、栖息环境内设置旅游景点、观察点、望台等设施的,必须报经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