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保护野生动物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亡、农作物损失的补偿和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基金的来源:

(一)州、县(市)财政拨款;

(二)上级部门拨款;

(三)州、县(市)留成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补偿费;

(五)处理野生动物案件的罚没收入;

(六)社会各界、国际保护组织的捐赠款。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