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拯救收容站,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救护幼兽和受伤、病残、迷途、饥饿的野生动物;

(二)接收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

(三)按规定对收容的野生动物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