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拯救收容站,其主要职责是:(一)接收救护幼兽和受伤、病残、迷途、饥饿的野生动物;(二)接收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三)按规定对收容的野生动物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