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辖区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野生动物辖区保护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