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自治州境内国家级、省级和自治州列入保护范围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亚洲象、印支虎、野牛、白颊长臂猿、熊狸、鼷鹿、巨蜥、孔雀等珍稀野生动物为重点保护对象。列入州级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皮、毛、肉、血、骨、蹄、牙、角、卵、尾、内脏和制成品等。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