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自治州境内国家级、省级和自治州列入保护范围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亚洲象、印支虎、野牛、白颊长臂猿、熊狸、鼷鹿、巨蜥、孔雀等珍稀野生动物为重点保护对象。列入州级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公布。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皮、毛、肉、血、骨、蹄、牙、角、卵、尾、内脏和制成品等。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