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