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机械损坏、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