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发生农机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伪造、破坏和逃逸现场。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发生农机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致人死伤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