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五)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