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惠侨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开发区依法保障归侨侨眷使用的国有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及其拥有的生产资料、产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占、损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