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惠侨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华侨事业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扶持,在财政、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