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惠侨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归侨、侨眷及其依法组成的经济组织在开发区兴办的侨属企业依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按规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二)侨属企业的外汇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现汇账户;(三)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侨属企业发展生产;(四)优先安排侨属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