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有效市财政对开发区的科技创新项目应予以重点扶持,开发区财政应当按规定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对经批准的科技创新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技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