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发区项目用地可以根据国家供地政策以及项目投资方向、规模、科技含量等状况予以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