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得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