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优惠政策第十九条有效开发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项目,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禁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有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进入开发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