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