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按有关规定向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依法接受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