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期限,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有关闲置土地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