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开发区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