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