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