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湿地保护规划的调整,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