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