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