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