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